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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宣传教育问答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文章来源: 未知

    问:《信访条例》宣传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答: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信访条例》,目的是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熟悉关于信访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深刻认识规范信访行为的重要性,使依法、有序、文明信访的观念深入人心。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实行“双向规范”,认真落实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夯实基层基础,提升信访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信访环境,营造良好的信访秩序,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问:什么是“双向规范”?

 

  答:“双向规范”主要有两部分:第一,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坚决避免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信访问题;规范各级各部门受理信访事项的工作规则和制度,以人为本、畅通渠道,及时答复群众的信访事项。第二,教育、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提出了禁止扰乱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秩序、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禁止侮辱殴打胁迫他人、禁止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禁止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禁止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六项规定。对此,群众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

 

  问:什么是依法、逐级、有序上访?

 

  答:依法,就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和接受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答复和处理意见。逐级,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应首先到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提出诉求,不同意有关处理意见的再逐级向上级反映。有序,就是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要履行相关义务。

 

  问:什么是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答:“三级终结”是指信访事项在经过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后,即宣告终结;信访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由提出诉求,有关行政机关将不再受理。具体程序是:第一,办理。信访人提出诉求后,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应分别作出予以支持、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等三种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对信访人做出解释。第二,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该上级机关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该上级机关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提出同一事项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办理、复查意见,自动生成终结意见备案。信访人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提出诉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

 

  问:信访部门受理事项的范畴是什么?

 

  答: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派出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涉法涉诉类等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信访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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